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胡**携带、交运禁运物品案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: 杭机公(航)行罚决字[2020]00359号
被处罚单位(被处罚人): 胡**
执法部门: 【浙江省】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公安局航站楼派出所
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: 2020-10-09
行政处罚决定书(全文或摘要)  

主要违法事实:2020年10月9日21时20分,胡**在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携带禁运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》第三十二条第(四)项、第三十五条第(三)项之规定,决定给予胡**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。
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: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,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航空港支行缴纳罚款,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,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。